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 |
发布日期:
2015-08-24 17:06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
事项名称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 |
子项 |
无 |
事项设定依据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审批(服务)对象 |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
审批(服务)部门 |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
2、省质监局审核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发布公告 |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邮编: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注:具体时间请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
申请条件 |
1、企业经合法注册
2、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
申报材料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报材料
注: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
办理流程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办理流程图 |
技术评审机构 |
无 |
审批服务结果 |
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式样) |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
无 |
办理期限 |
1、法定期限:
未规定
2、承诺期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市质监局(行政审批处)
市质监局自收到区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质监局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
申请办理用文书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
审批(服务)用文书 |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
审批(服务)依据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备注 |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适用于在区政务中心受理的事项)。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