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备案
发布日期: 2015-08-24 10:22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备案
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备案实行目录制。

子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2、
南京市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

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自1987年7月7日起施行)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自201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审批(服务)对象

使用强制检定和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服务)部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该事项通过网上办理。登录南京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在“网上办事”中点击“行政审批”栏目,再在“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备案”事项中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南京市强制检定及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见《用户操作指南》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邮编: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注:具体时间请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申请条件

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注册登记证件
2、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备案表
注:
1、“个人”系指拥有强制检定和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个人;
2、以上申报材料均在网上“南京市强制检定及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中提交。

办理流程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备案办理流程

技术评审机构
注:南京市计量行政审批考核中心在后台对各区局初审后的计量器具是否符合备案要求进行技术审核。
审批服务结果

1、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准予备案通知书(系统电子式)
2、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系统电子式)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
  无
2、承诺期限:
  自提交备案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回、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申请办理用文书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备案表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用文书

1、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备案表退回通知书(系统电子通知)
2、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准予备案通知书(系统电子通知)
3、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系统电子通知)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3、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备注

1、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2、企业在备案后发生企业名称更名、企业地址更名、企业迁址、已备案的计量器具发生使用状况变化(如:使用领域、损坏报废等)需于变更(变化)之日起15日内在“南京市强制检定及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中进行及时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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