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
发布日期: 2015-08-24 17:06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

子项

事项设定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审批(服务)对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审批(服务)部门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
2、省质监局审核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发布公告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邮编: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注:具体时间请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申请条件

1、企业经合法注册
2、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申报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报材料
注: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办理流程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办理流程图

技术评审机构
审批服务结果

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式样)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
  未规定
2、承诺期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市质监局(行政审批处)
  市质监局自收到区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质监局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申请办理用文书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用文书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备注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适用于在区政务中心受理的事项)。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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