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发布日期: 2015-08-24 17:11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子项

事项设定依据

1、《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2001年12月4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2、《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第六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审批(服务)对象

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

审批(服务)部门

市质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申请条件

1、企业经合法注册
2、产品按照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3、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申报材料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报材料
注: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办理流程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办理流程

技术评审机构
审批服务结果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式样)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5年
注: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
  无
2、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不含申请者整改时间)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68505756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市质监局
12365
申请办理用文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报告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用文书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受理决定书
4、
采用国标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终止办理决定书
5、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不予备案决定书
6、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注:
1、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2、当场办结的无需开具受理决定书。

审批(服务)依据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号编写方法
2、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3、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4、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备注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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