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审批
发布日期: 2015-08-26 15:55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包括首次取证、换证、增项(含增加许可品种)、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地址名称变更、充装场地迁址等)]。
注:详见“备注栏”3的内容。

子项

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审批(服务)对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审批(服务)部门

市质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受理、鉴定评审报告审查、审批
省质监局发证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申请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申报材料
注: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办理流程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办理流程图

技术评审机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审批服务结果

气瓶充装许可证(式样)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4年
注:
1、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证。
2、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由市局报省局审核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延续时间从下一许可周期中扣除。
办理期限

1、首次取证、换证、增项
(1)法定期限:
  受理:5个工作日      鉴定评审:一次性合格22-23工作日、整改合格12-13工作日 
  审批:20个工作日     发证:10个工作日(省局)
(2)承诺期限:
  鉴定评审:一次性合格11-11.5工作日、整改合格6-6.5工作日 
  审批:10个工作日     发证:10个工作日(省局)
注:1、鉴定评审时间包括现场评审和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时间,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2、鉴定评审报告自签发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审批机关;
  3、受理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鉴定评审工作,自受理有效期满之日起,申请受理自行终止;
  4、发证环节由省质监局实施,下同。
2、变更
(1)法定期限
a、不需安排实地查看的:
  15个工作日
b、需安排实地查看的:
  25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a、不需安排实地查看的:
  8个工作日
b、需安排实地查看的:
  1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注:鉴定评审机构收取鉴定评审费。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68505756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市质监局
12365
申请办理用文书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2、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3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填写示范
4、
气瓶充装许可变更申请表
5、
《气瓶充装许可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用文书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5、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表
6、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终止办理决定书
7、
气瓶充装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
气瓶充装许可证
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4、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5、
关于改变特种设备许可程序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25号)
6、
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8号)
7、
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苏质监特发〔2009〕160号)
8、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充装许可条件的通告
9、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备注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3、关于变更:
(1)气瓶充装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充装场所地址名称变更、充装场所迁址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准予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2)气瓶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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