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审批[包括首次取证、换证、增项(含增加许可品种)、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地址名称变更、充装场地迁址等)]。 注:详见“备注栏”3的内容。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市质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受理、鉴定评审报告审查、审批 省质监局发证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申请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申报材料 注: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办理流程图
气瓶充装许可证(式样)
1、首次取证、换证、增项 (1)法定期限: 受理:5个工作日 鉴定评审:一次性合格22-23工作日、整改合格12-13工作日 审批:20个工作日 发证:10个工作日(省局) (2)承诺期限: 鉴定评审:一次性合格11-11.5工作日、整改合格6-6.5工作日 审批:10个工作日 发证:10个工作日(省局) 注:1、鉴定评审时间包括现场评审和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时间,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2、鉴定评审报告自签发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审批机关; 3、受理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鉴定评审工作,自受理有效期满之日起,申请受理自行终止; 4、发证环节由省质监局实施,下同。 2、变更 (1)法定期限 a、不需安排实地查看的: 15个工作日 b、需安排实地查看的: 25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a、不需安排实地查看的: 8个工作日 b、需安排实地查看的: 13个工作日
不收费 注:鉴定评审机构收取鉴定评审费。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2、《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3、《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填写示范 4、气瓶充装许可变更申请表 5、《气瓶充装许可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5、气瓶充装许可审批表 6、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终止办理决定书 7、气瓶充装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气瓶充装许可证 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5、关于改变特种设备许可程序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25号) 6、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8号) 7、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苏质监特发〔2009〕160号) 8、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充装许可条件的通告 9、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3、关于变更: (1)气瓶充装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充装场所地址名称变更、充装场所迁址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准予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2)气瓶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