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
《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749号)
二、承办机构
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主管人员。
四、服务条件
根据总局、省据局安排,制定培训方案,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五、服务流程
按照省局文件要求,确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报省局批准;
按省局批准的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委托市质监局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培训;组织考试。
考试合格的,报省局审批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