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质量官培训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03-30 16:0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
  《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749号)
  二、承办机构
  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主管人员。
  四、服务条件
  根据总局、省据局安排,制定培训方案,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五、服务流程
  按照省局文件要求,确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报省局批准;
  按省局批准的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委托市质监局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培训;组织考试。
  考试合格的,报省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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